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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桦川县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16 16:14:13 来源: 浏览次数:6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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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财政厅 税务局6号公告】

        1. 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和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

        2.2020年3至5月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承委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社会保险费:【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一、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的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参照中小微企业给予免征。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医疗保险:

         

        1、自2月起,对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政策,个人缴费不变。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疫情期间缓缴期至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关于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经办机构暂不下发计划,具体等我省文件出台后再缴费。机关养老、失业缴费期至4月30日。

         

        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延长至5月31日。

         

         

        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有关捐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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